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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2920F/2024-00065
  • [ 发文字号 ]
  • 广顺办事处发〔2024〕33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4-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广顺街道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广顺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广顺街道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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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广顺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广顺街道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街道各办(中心、大队):

现将《广顺街道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2025年医保基金筹资任务。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广顺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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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广顺街道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民生实事,全面开展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荣医保发〔202454号)文件精神,结合广顺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工作,成立广顺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邹  奎(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卢明芳(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李建容(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田世海(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董  平(经济发展板块财政管理岗负责人)

唐贤高(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彭  笛(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各村(社区)驻村组长

各村(社区)书记、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彭笛担任办公室主任,吴勇、张纤、伏碧伊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征收工作。

二、参保范围

(一)户籍在本街道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025年出生并具有本区户籍的新生儿。

(二)持本区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自愿参保。

(三)在本区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

(四)重庆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专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

三、参保缴费及门诊统筹标准

(一)2025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400/人·年、二档775/人·年。其中202571日至930日期间参保缴费,缴费标准为一档为400/人·年加2025年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755/人·年加2025年财政补助标准;2025年出生90天内的新生儿独立参保,一档为400/人·年,二档为775/人·年。

(二)在荣高校大学生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80/人·年,二档755/人·年。(注:学校参保缴费)

(三)2025年度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一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二档参保人为500元。

四、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医疗救助资助对象。

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400/人·年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自愿参加二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400/人·年,个人缴费375/人·年。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380/人·年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自愿参加二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380/人·年,个人缴费375/人·年。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400/人·年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自愿参加居民医保二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400/人·年,个人缴费375/人·年。其中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全部参加二档,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400/人·年,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资助375/人·年,个人不缴费。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360/人·年,个人缴费40/人·年;自愿参加二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400/人·年,个人缴费375/人·年。

3.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280/人·年,个人缴费120/人·年;自愿参加二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400/人·年,个人缴费375/人·年。

4.七类低收入人口在202571日至12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区级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落实。

(二)卫生健康委资助对象。

奖扶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区卫生健康委资助320/人·年,个人缴费80/人·年;自愿参加居民医保二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区卫生健康委资助320/人·年,个人缴费455/人·年。

特扶对象(包括特扶残疾子女)及手术并发症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400/人·年由区卫生健康委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参加二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区卫生健康委资助400/人·年,个人缴费375/人·年。

(三)残联资助对象。

持证34级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400/人·年由区残联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参加二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区残联资助400/人·年,个人缴费375/人·年。

(四)农业农村委资助对象。

未纳入低收人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给予15元定额资助。

(五)资助名单确定。

资助对象参保由区级各部门负责核实及认定资助汇总名单,统一由区医保局下发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各类资助对象如存在身份交叉,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各类应资助对象因动态新增等原因,造成的全额缴费,可由资助部门给予事后补助。

五、缴费程序

(一)集中缴费期。

集中缴费时间:2024年文件下发之日至20241231日。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参保家庭持参保人社保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村(社区)社(组)进行登记缴费,各村(社区)社(组)为每一户缴费家庭出具2025年居民医保缴费登记卡,并为其通过线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手机APP、(微信或支付宝)和线下(专用POS机)缴费参保,各村(社区)应通过广泛宣传,让参保群众自行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网上缴费,提高筹资工作效率。

(二)缴费方式。

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2511日至2025930日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参保缴费。

1202511日至228日期间参保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251231日。

2.在202531日至6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251231日。

3.在202571日至930日参保缴费的,缴费标准一档为400/人·年加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775/人·年加财政补助标准,且需等待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251231日。

4.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1日至12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31日。

5.七类低收入人口和稳定税贫人口在202511日至12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6.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可独立参保,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独立参保缴费一档为400/人·年,二档为775/人·年。

(三)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缴费1年,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缴费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待遇等待期。(具体政策标准待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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