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的补贴范围进行。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3大类27个小类48个品目,其中,通用类机具17品目,非通用类机具31品目,详见《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重庆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重庆市荣昌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由重庆市农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三、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本人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区县(自治县)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1.申请材料:
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登记证书原件)、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发票上应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应先到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并提交登记证书原件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采集录入购机者、机具、购机发票等信息。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受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机具核验:各镇街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机具核验。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进行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并做好抽查核实记录,存档备查。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实。同时鼓励提倡动力机械50马力及其以上的机具购买保险,防范风险。
(三)补贴信息公示。补贴系统自动将受理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实时链接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
(四)补贴信息审核。各镇街需及时对每批次补贴信息进行抽查复核和审核,并做好抽查核实记录(以便有问题购机名单及时剔除)。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按兑付批次流转至本区财政部门,并向区级财政部门提交该批次审核通过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纸质资料。
(五)补贴资金兑付。本区确定资金结算周期及兑付批次为每月一批。本区财政部门对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汇总表、花名册交承办的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将补贴资金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卡(折)账户。
(六)退(换)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对已补贴机具退(换)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本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换货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换)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保存。
(七)档案管理。各镇(街道)应将购机者的身份证、购置产品的发票、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人机合影、核验表、补贴资金申请表的图像照片归档在补贴系统中保存;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核验表、其他监管资料的纸质件存档;下载并按批次合并的隐私信息留存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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