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公室(站、所和中心),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峰高街道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峰高街道严厉打击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预防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办法: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铝粉、 硫磺等)。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许可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的原则,全市所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许可地点依法经营,严禁在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学校、 宾馆、城乡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单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禁止销售拉炮、擦炮、摔炮、“白皮”及无规则飞行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单只装黑火药2.0g以上、其它药剂0.5g以上、外形尺寸超过70mm直径10mm以上的大爆竹;禁止销售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单只装药40g以上的烟花和C级单筒含药量25g以上的组合烟花;禁止销售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20g 以上的小礼花。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五、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凡举行焰火晚会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必须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申领《焰火燃放许可证》。
八、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查封扣押违禁品、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吊销营业执照,从重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所有人员或单位,要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烟火发射药、黑火药或烟火药为原材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数量达到三千克或黑火药达到一千克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携带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拒不交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携带数量虽达到上述最低标准,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从轻处理。
十一、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根据举报,收缴黑火药、烟火药一千克以上的,收缴烟花爆竹半成品或原材料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查获一般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查获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烟花爆竹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派出所 4621200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2315; 安监办 46212310
峰高街道党政办 2018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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