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文件
荣农发〔2021〕57号
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2021-2023年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重庆市荣昌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0日
重庆市荣昌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认真落实《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9〕15号)有关安排,以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农机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面全程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的补贴范围进行。根据本区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本区补贴资金额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我市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详见《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时市农业农村委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年度适时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待市农业农村委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之前有关规定实施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重庆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重庆市荣昌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根据我市丘陵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优农业生产等方面选择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机具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提增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市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政策实施过程中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各镇(街)农服中心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暂停产品申报录入,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区农业农村委在得到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及时上报调查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保障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商委《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0〕75号)与荣昌区农业农村委、荣昌区财政局、荣昌区商务委《关于印发荣昌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函》(荣农函〔2020〕187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荣昌区财政局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如当年补贴资金使用紧张,市农委与市财政无法调剂,本区资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先录先补,用完截止原则执行。请各经销商关注本区购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生补贴资金不够,经销商还在销售的情况,一切后果由经销商负责。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本人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区县(自治县)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1.申请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登记证书原件)、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发票上应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应先到区农业执法支队办理牌证照,并提交登记证书原件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采集录入购机者、机具、购机发票等信息,大力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处”。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购机补贴受理部门与购机者手机APP上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等。
当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额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额(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的110%时,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信息。镇(街)农机补贴受理部门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细则》(荣农发〔2020〕63号)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镇(街)农机补贴受理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做好抽查核实记录(以便有问题购机名单及时剔除),并对购机补贴系统进行审核通过操作,并在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专栏链接网址http://119.84.98.54:88/RongChangQu),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再由区农业农村委进行审核并分批打包申请结算。鼓励在镇街在补贴申请点与乡村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本区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补贴汇总表、花名册),并在农机购补贴系统中进行结算操作,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对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不得不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市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办理时间有限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五)机具核验:各镇街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机具核验。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进行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电话或入户),并做好抽查核实记录,存档备查。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电话或入户)核实。同时鼓励提倡动力机械50马力及其以上的机具购买保险,防范风险。
(六)退(换)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对已补贴机具退(换)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本区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换货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换)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农业农村委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镇街农服中心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区农业农村委将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并将购机补贴工作纳入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街的年终考核。
各镇街农服中心,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成立相应的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工作小组,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重大事项须提交各镇(街)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市统一使用补贴系统软件,开展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建议各镇街在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镇街农服中心要多形式、多渠道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利用村务公开栏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农业农村委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37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各镇街农服中心、财政所要全面履行本级监管职责,完善市级、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工作机制中本级责任,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和处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动态监管,防止套取、骗取补贴资金。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监管方式。
进一步加强举报投诉受理,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渠道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七、总结报送
各镇街农服中心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成立本镇街相应的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便于开展工作,并在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区域内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区农业农村委。
本方案自2021年9月5日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九、咨询及办理电话
政策咨询:023- 85265066(区农技推广站)
补贴系统:023-85265066(区农技推广站)
质量投诉:023-85265066(区农技推广站)
投诉举报:023-85265066(区农技推广站)
附件:1.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_年度_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精量播种机
2.1.8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6.2打(压)捆机
4.6.3圆草捆包膜机
4.6.4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1.1风筛清选机
5.1.2复式清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3种子加工机械
5.3.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
7.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
8.1.2青贮切碎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草)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1.8饲料制备(搅拌)机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
8.2.5粪污固液分离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9.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5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6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挖掘机械
11.1.1挖坑机
11.2平地机械
11.2.1平地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热风炉
12.2食用菌生产设备
12.2.1蒸汽灭菌设备
12.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
13.1.2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水帘降温设备
14.2.2热水加温系统
14.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4旋耕播种机
14.2.5大米色选机
14.2.6杂粮色选机
14.2.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4.2.8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
14.2.9沼气发电机组
14.2.10有机肥加工设备
14.2.11茶叶输送机
14.2.12茶叶压扁机
14.2.13茶叶色选机
14.2.14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4.2.15果园作业平台
14.2.16果园轨道运输机
14.2.17秸秆收集机
14.2.18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 1 —
附件2
__年度__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 | |||||||||
所在乡镇(街道) | 所在村(居)组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产品名称 | 购买 机型 | 经销商 | 购买数量(台)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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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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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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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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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机推广总站。
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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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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