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更正建设荣昌区高升桥水库扩建工程
拟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的公告
按照征地实施程序要求,《建设荣昌区高升桥水库扩建工程拟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已于2020年4月26日在被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间,经充分征求被征地单位、个人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荣昌实际,将《建设荣昌区高升桥水库扩建工程拟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第二条“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中第一款“(一)参保人员范围的确定”、第二款“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的确定”、第三款“(三)征地人员安置名单确定”的内容进行更正,现予以公告。
(一)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拟征地公告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中产生:
1.具有荣昌区户口,且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因自然出生、法定收养新增的家庭成员;
2.因法定婚姻、政策性移民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3.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现役义务兵和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和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4.按照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5.征地范围内,房屋被拆迁的住房安置人员,整户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建房权益,并退出未被征收的承包地、自留地、林权地等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征地人员安置。
下列人员不纳入被征地人员范围:
1﹒已实行征地农转非安置或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2﹒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含退休人员),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含退休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确定。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确定的被征地人员范围全部进行人员安置。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经济林、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确定。
(三)征地人员安置名单和参保对象的确定。
具体人员安置名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家户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人员安置名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复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人员安置对象中符合参保年龄规定的为参保对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相应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对养老保险缴费进行补贴。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个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更正内容持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
特此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此件申请公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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