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三条政策措施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对招用我市脱贫人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脱贫人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支持就业载体吸纳。对符合相关条件经评选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按照不同车间建设类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每年度实施就业帮扶车间绩效评估,根据稳定带动就业能力、带动增收能力、劳动关系、生产经营状况、管理机制建设、典型示范效应等情况给予车间2—10万元带动就业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给予一定的奖补,认定办法和奖补规则由区县(自治县)制定,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引导外出务工就业。每年对跨区域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交通补助。其中: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对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区(县)外市内就业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每年仅可享受一次。脱贫人口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按500元/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向我市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困难的脱贫人口实现家政服务、个体工商户雇工、商贩、网约车驾驶员等四类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个人实缴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的2/3给予社保补贴。
四、加大创业支持力度。脱贫人口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带动就业3人以上,按规定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脱贫人口自主创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开办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可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场租减免、导师服务、创业沙龙、融资对接、事务代办、政策咨询等创业服务。
五、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安排各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优先支持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巩固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采用以工代赈实施的项目,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尽可能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更多脱贫人口参与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赈”的作用。
六、加强公岗开发管理。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置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确保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聘用期满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人员,可按程序再安置一次,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同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脱贫人口,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支持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利用工余时间打零工增加收入。
七、深化鲁渝劳务协作。支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通过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帮助脱贫人口转移就业。对通过东西部劳务协作转移到市外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给予1000元/人的交通生活补助。对通过东西部劳务协作转移到区(县)外市内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给予200元/人的交通生活补助。对通过东西部劳务协作转移到山东省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按规定给予3000元/人的稳岗补贴、最高3000元/人的以工代训补贴、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八、培育打造劳务品牌。强化政策支持,劳务品牌相关职业未进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全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的,要积极纳入区县特色工种,按规定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对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机构和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将脱贫人口作为劳务品牌优先输出就业服务对象,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交通补助。举办劳务品牌展示交流、创业大赛、论坛沙龙、形象代言人征集等活动,扩大劳务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
九、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摸清脱贫人口培训需求,结合区域非遗文化、文旅融合等特色产业和劳务品牌等,因地制宜开展特色职业(工种)培训、创业培训,促进就近就业创业。围绕我市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和“一区两群”对口协作开展技能培训,提升转移就业能力,促进劳动力资源配置协同。对参加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培训、乡村振兴部门就业技能培训的脱贫人口,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享受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或误工补贴。
十、实施“雨露计划+”行动。全面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组织引导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入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建立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就读职业院校意愿清单、在读生清单和即将毕业生就业意愿清单,落实学费减免、助学补助等政策。动员职业院校、用工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组建就业联盟,建立稳定的就业渠道,提升脱贫家庭接受职业教育子女稳岗就业质量。
十一、加大税收减免力度。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人口,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十二、倾斜支持重点区域。将4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8个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县(万州区、黔江区参照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县)、18个原深度贫困乡镇、17个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和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作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重点区域,在资金分配、项目建设、公岗开发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标准,对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最低工资最高档的90%执行。针对重点帮扶乡镇,实行“一镇一策”,开展精准帮扶。
十三、健全监测帮扶机制。建立“周报告、月调度”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动态掌握脱贫人口就业状况,重点摸清返乡人员就业意愿、返乡原因、技能水平、服务需求等情况。推动就业政策“免申即享”“无感智办”,确保各项补贴及时兑现、应享尽享。健全标准化服务流程,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开展1次就业创业政策宣介,提供1次职业指导,推荐至少3个针对性就业岗位。对有技能提升需求的,及时组织参加培训。加大脱贫人口就业维权力度,督促指导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良好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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