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1年7月19日发布了建设G348荣昌区板桥至安富公路改造工程广富园区段终点至安富段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荣昌府公告〔2021〕40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建设G348荣昌区板桥至安富公路改造工程广富园区段终点至安富段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荣昌区昌元街道兴隆街172号217室;邮编:402460;联系电话:023—46782183;联系人:敖玲)。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安富街道办事处(地址:安富街道办事处302室,联系电话:46321687,联系人:刘荣波)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和安富街道办事处及见证人共同调查的结果为准。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2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的,由安富街道办事处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拟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建设G348荣昌区板桥至安富公路改造工程广富园区段终点至安富段项目的需要,荣昌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安富街道斑竹村8社等4个村(社区)13个社(组)集体土地22.4893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安富街道斑竹村8社等4个村(社区)13个社(组)集体土地22.48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5371公顷,建设用地1.9522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人员安置人数统计表(附件之附件一)。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G348荣昌区板桥至安富公路改造工程广富园区段终点至安富段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55600元/亩)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附件之附件二)。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荣昌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按征收面积计算,在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增加补偿2000元。
涉及征收林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其他地上建(构)筑物以实际清理丈量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荣昌府发〔2021〕13号)文件附件3执行。
3.支付方式。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补偿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富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监督落实兑付给所有权人,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安富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所有权人。
4.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有证房屋残值按标准补偿后,由安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有证房屋残值补偿标准:钢砼结构40元/㎡,砖混结构30元/㎡,砖木结构25元/㎡,其它结构20元/㎡。
四、不予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五、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222人(附件之附件一),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5000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安富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30㎡,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自建住房补助标准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并对新取得宅基地的住房安置对象按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宅基地补助。
2.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住房安置对象,可以申请15㎡建筑面积的住房。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3200元/㎡(安置对象96000元/人,其中特殊住房安置对象48000元/人)。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的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1)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2)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的农村住房,且按《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4.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补偿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5.住房搬迁费。征地搬迁农村住房,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农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搬迁费按户实行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户(含3人)标准为5000元/户,3人以上户标准为7000元/户。
6.临时安置费。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按450元/人•月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以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按15元/㎡•月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7.奖励政策。
(1)在规定时限内(30天)搬迁拆除房屋的,按被拆迁有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10%给予奖励。
(2)在规定时限内(30天)搬迁拆除的无证房屋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逾期未拆迁的,不予奖励。
①砖混结构108元/㎡;②砖木结构84元/㎡;③土墙结构60元/㎡;④简易结构36元/㎡。
8.支付方式: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安富街道办事处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权人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总金额的80%,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移交全部建(构)筑物后,经安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并腾退房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总金额的20%。
六、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
(一)工业企业、经营性商业服务企业、规模化种植养殖企业设施设备需要搬迁的,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净值的15%—20%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林(含果园、桑园、茶园等),按征收面积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亩3000元;专用鱼池按水面面积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亩3000元;持有相关证照的花卉苗木基地,按征收面积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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