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下沉镇街业务办理指南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业务
*文件依据: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2014〕239号(施行时间:2015年1月1日)
一、受理对象:
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性未超过60周岁、女性未超过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
二、需出示资料:
(一)参保人经银行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经办机构复印作附件);
(二)代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经办机构复印作附件);
(三)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且经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激活的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农行银行或邮局)存折(卡),以上均需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卡)。
三、办事流程:
(一)业务经办人员接件并查询申报人是否有参保缴费信息;
(二)申报人填写《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签字捺印,复印社保卡或身份证作附件;
(三)经办人员和复核及单位负责人分别核验《申报表》上填写事项、签字捺印等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作出签章意见。
(四)业务经办人员依据申报人的申报参保意愿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新参保业务录入处理,再将其中一份《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返还申报人留存,《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上详细填写参保人参保时间、应缴保费等信息,并告之申报人当年缴费标准和当月底前应存足申报参保次月要代扣的保险费)。
(五)将业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按规定移交。
四、办理时限:当即办理
五、办理地点: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一楼办事大厅、各镇街社保所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窗口;
六、受理时间:每月工作日内受理
咨询电话:46787022、各镇街社保所对公电话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报停(中断缴费)业务
一、受理对象:
荣昌区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正常参保缴费人员(银行按月代扣人员)。
二、需出示资料:
(一)参保人经银行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经办机构复印作附件);
(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机构复印作附件)。
三、办事流程:
(一)业务经办人员接件并查询报停人的缴费信息;
(二)报停人填写《报停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签字;
(三)业务经办人员依据报停人的意愿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报停(中断缴费)处理,再将其中一份《报停申报表》返还报停人留存(《报停申报表》上详细填写报停人所欠的保险费等信息,并告之报停人报停当月存足次月要代扣的保险费)。若参保人欠缴记录,可自愿选择放弃缴费,并填报放弃承诺书,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欠缴核销处理。
(四)将业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按规定移交。
四、办理时限:当即办理
五、办理地点: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一楼办事大厅、各镇街社保所业务办理窗口;
六、受理时间:每月工作日内受理
咨询电话:46787022、各镇街社保所对公电话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启封(接续缴费)业务
*文件依据:渝社险发〔2013〕107号
一、受理对象:
重庆市范围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
二、需出示资料:
(一)本人经银行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从申报之月以前往后接续缴费的需提交户口簿原件,(经办机构复印《户口簿》(主页、本人页、人口增减页)作附件);
(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且经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激活的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存折(卡),以上均需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卡)。
三、办事流程:
(一)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接件并核定其缴费起始时间及缴费基数;
(二)填写《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
(三)复核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其接续参保补缴资格并签审。
(四)业务人员在系统中做启封数据录入;
(五)将业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按规定移交。
四、办理时限:当即办理
五、办理地点: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一楼办事大厅、各镇街社保业务办理窗口;
六、受理时间:每月工作日内受理
咨询电话:46787022、各镇街社保所对公电话
▲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启封(接续参保)业务
*文件依据:渝府发〔2006〕26号、渝社险发〔2013〕107号
一、受理对象:
重庆市范围内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且已完清社保费的参保人员;
二、需出示资料:
(一)本人经银行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从申报之月以前往后接续缴费的需提交户口簿原件,(经办机构复印社保卡或身份证、《户口簿》(主页、本人页、人口增减页)作附件);
(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机构复印作附件);
(二)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且经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激活的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存折(卡),以上均需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卡)。
三、办事流程:
(一)业务经办人员接件并在业务系统中查询接续参保人的参保信息;
(二)接续参保人填写《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签字捺印;
(三)复核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其接续参保补缴资格并签审。
(四)业务经办人员依据接续参保人的意愿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启封(接续参保)处理后将其中一份《申报表》返还接续参保人留存,当即告知接续参保人当月足额存足次月将按月代扣的保险费。
(五)将业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按规定移交。
四、办理时限:当即办理
五、办理地点: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一楼办事大厅、各镇街社保所业务办理窗口;
六、受理时间:每月工作日内受理
咨询电话:46787022、各镇街社保所对公电话
▲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参保补缴业务
*文件依据: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2013〕191号、渝社险发〔2013〕107号
一、受理对象:
(一)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外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含配偶)(含市内户籍或市外户籍);
(二)具有我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
(三)现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配偶共同从事个体经营,且配偶无其他用人单位的,配偶可以雇主身份参保及补缴)
社保所办理范围:申报人从申报之月起计算倒推五年内的补缴业务。
二、所需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雇主
1.出示参保人经银行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经办机构复印社保卡或身份证作附件);
2.出示参保人《户口簿》原件(经办机构复印《户口簿》(主页、本人页、人口增减页)作附件);
3.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且经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激活的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存折(卡);
4.申请参保时出示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经办机构复印作附件);
5.补缴以前年份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经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印并签章的档案资料,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经办机构复印相关资料作附件)。若在我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印并签章的档案资料。
6.个体工商户雇主配偶申报参保补缴,应出示结婚证等能证明系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复印作附件)。
(二)个体工商户雇工
1.出示参保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经办机构复印社保卡或身份证作附件);
2.出示参保人《户口簿》原件(经办机构复印《户口簿》(主页、本人页、人口增减页)作附件);
3.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且经中国银行(农行银行或邮局)激活的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存折(卡);
4.提供雇主现仍在从事(或者曾经)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印并签章的执照复印件)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印并签章的其登记备案的雇工名册。雇工应随雇主参保,办理补缴需由雇主统一进行申报。
三、办事流程:
(一)参保个人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签字捺印,同时提交规定的相关原始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核初审参保资格,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复核和审批人员核验申报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及其补缴资格并签字确认;
(四)业务经办人员依据申报人提供的资料上记载的补缴时段在业务系统中进行补缴业务录入处理,并生成扣款计划;将其中一份《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返还申报人留存,《申报表》上详细填写参保人参保时间、应缴保费等信息,并告之申报人当年缴费标准和当月底前应存足申报参保次月要代扣的保险费)。
(五)业务经办人员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并按规定移交。
四、办理时限:当即办理
五、办理地点: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一楼办事大厅、各镇街社保所业务办理窗口;
六、受理时间:每月工作日受理。
咨询电话:46787022、各镇街社保所对公电话
▲用人单位失业职工参保补缴业务
*文件依据:渝社险发〔2013〕107号、渝人社发〔2013〕191号
一、受理对象:
(一)具有我市户口,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
(二)具有我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且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职工;(单位现仍存在的须由单位申请漏投补缴、若单位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则由个人提出申请进行补缴)
(三)具有我市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且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职工;
(四)具有本市户口,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0周岁的人员(仅限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2006年10月1日以后离开的由单位申报漏投补缴)。
二、所需资料:
(一)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
(二)出示本人社保卡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社保经办机构复印作附件);
(三)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且经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激活的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存折(卡);
(四)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并经签字盖章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五)原属机关临聘人员补缴,提供经原单位经办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章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办理补缴需提供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失业职工,应提供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一)参保个人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签字捺印,同时提交规定的相关原始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核初审参保资格,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复核和审批人员核验申报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及其补缴资格;
(四)业务经办人员依据申报人意愿在业务系统中进行补缴业务录入处理,并生成扣款计划;将其中一份《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返还申报人留存,《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上详细填写参保人参保时间、应缴保费等信息,并告之申报人当年缴费标准和当月底前应存足申报参保次月要代扣的保险费)。
(五)业务经办人员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并按规定移交。
四、办理时限:当即办理
五、办理地点: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一楼办事大厅、各镇街社保所业务办理窗口;
六、受理时间:每月工作日受理。
咨询电话:46787022、各镇街社保所对公电话
▲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参保补缴业务
*文件依据:渝社险发〔2013〕107号
一、受理对象:
(一)具有我市户口,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
(二)具有我市户口,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二、需出示资料:
(一)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签章;
2.出示本人社保卡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社保经办机构复印作附件);
3.出示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且经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激活的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存折(卡);
(二)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签章;
2.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主页、本人页、人员减页)原件(社保经办机构复印作附件);
3.出示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的且经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邮局)激活的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农行银行邮局)存折(卡);
4.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复印相关资料作附件)(如:知青户口迁移有关手续,退役军人档案或退伍证)。
三、办事流程:
(一)参保个人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签字捺印,同时提交规定的相关原始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核初审参保资格,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复核和审批人员核验申报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及其补缴资格;
(四)业务经办人员依据申报人意愿在业务系统中进行补缴业务录入处理,并生成扣款计划;将其中一份《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返还申报人留存,《重庆市荣昌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补缴》申报表》上详细填写参保人参保时间、应缴保费等信息,并告之申报人当年缴费标准和当月底前应存足申报参保次月要代扣的保险费)。
(五)业务经办人员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并按规定移交。
四、办理时限:当即办理
五、办理地点: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一楼办事大厅、各镇街社保所业务办理窗口;
六、受理时间:每月工作日受理。
咨询电话:46787022、各镇街社保所对公电话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