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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荣建委发〔2019〕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荣昌区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5〕27号)文件精神,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申报及缴纳
1.建设项目业主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2.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应缴金额在500万元(含)以内的须一次性缴清;应缴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区住房城乡建委审查后办理缓缴手续,对超过500万元部分在6个月内缴清;对应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住房城乡建委审查后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缓缴手续,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少于应缴总额的50%,剩余部分在6个月内缴清。
二、配套费征收管理及监督
3.区住房城乡建委应严格执行配套费解缴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得违规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
4.加大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监管,区住房城乡建委定期清理欠缴配套费的项目并建立台账,同时报送区政府。
5.配套费缓交款到期后,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令限期缴纳,未缴清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并纳入市住房城乡建委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6.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配套费的,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
7.停止执行2016年荣昌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荣昌区国土和房屋资源管理局、荣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荣建委发〔2016〕191号)文件中“七、减轻开发企业负担:(一)凡新开工建设的楼盘,配套费和人防费(合计缴纳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的征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应缴配套费和人防费总额的40%;竣工备案时,缴纳应缴配套费和人防费总额的40%;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缴纳应缴配套费和人防费总额的20%并进行清算。”的征收管理原则。
8.本通知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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