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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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荣建委发〔20191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荣昌区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5〕27号)文件精神,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申报及缴纳

1.建设项目业主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2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应缴金额在500万元(含)以内的须一次性清;应缴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缴确有困难的住房城乡建委审查办理缓缴手续,对超过500万元部分在6个月内缴清;对应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住房城乡建委审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缓缴手续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少于应缴总额的50%,剩余部分在6个月内缴清。

二、配套费征收管理及监督

3区住房城乡建委应严格执行配套费解缴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得违规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

4加大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监管,区住房城乡建委定期清理欠缴配套费的项目并建立台账,同时报送区政府。

5配套费缓交款到期后,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令限期缴纳,未缴清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并纳入市住房城乡建委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6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配套费的,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

7停止执行2016年荣昌城乡建设委员会、荣昌国土和房屋资源管理局、荣昌财政局联合行文《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荣建委发2016191号)文件中“七、减轻开发企业负担:(一)凡新开工建设的楼盘,配套费和人防费(合计缴纳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征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应缴配套费和人防费总额的40%竣工备案时,缴纳应缴配套费和人防费总额的40%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缴纳应缴配套费和人防费总额20%并进行清算”的征收管理原则。

8本通知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28日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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