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 荣住建 )建处告[2023]第3号
刘国华 :
你租住的工业园 公租房小区 5 号楼 1单元 2 层 3 型房屋经查证,存在下列违规事实: 私自在公共平台圈养家禽,严重影响邻里生活,经多次劝告屡不整改 ,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第14条的规定,依据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下列行政处理: 在本月底之前(8月31日),将私自占用的公共平台恢复原貌,严禁占用用于其他用途,若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我单位将和你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联合区公安局、昌州街道办事处收回你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且将你的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你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25日
行政机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科室及电话: 住房保障科 023-46774105
行政机关地址:荣昌区迎宾大道20号兴荣大厦1511办公室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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