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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6MB1686630N/2023-0006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5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性 ]
关于《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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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社会各界人士、各利害关系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报送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1〕43号)以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通知》(渝建〔2022〕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区实际,拟订《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中道国远(重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三个政策文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上述三个政策文件实施可能受到影响的居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者。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

由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公开征询利益关系主体意见及社会公众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风险评价。

为做好政策文件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了解各利益相关方的意愿与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特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对该上述三个政策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反馈方式

(一)公众对上述三个政策文件的意见或建议,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通过书面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意见或建议送交牵头单位或风险评估单位。

(二)联系方式:

1.牵头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电话:023-46774105

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地址:荣昌区兴荣大厦1511室

电子邮箱:785905176@qq.com

2.风险评估单位:中道国远(重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swpx@pengxin-cq.com

附件:1.《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

附件1

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荣昌区拟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000套(间)以上。到2025年,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夯实“安居”保障。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荣昌区无房(即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内无房)或自有产权房屋距离申请的房源点20公里及以上的新市民、青年人,重点保障新引进人才、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产业园区企业职工等群体。

(二)建设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房源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适量配置建筑面积不超过80-120平方米的家庭房以及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的高层次人才公寓;宿舍型房源为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确保工程品质,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停车位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有条件的实现拎包入住。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内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调查评估,通过联席会议确定,作为所在区域的租金收取标准上限。原则上须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租金上涨须提交联席会审定。

(四)筹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政府闲置的各类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市场住房盘活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结合人才住房筹集计划,在产业人才集聚区域或产城融合区,按相关标准改造或新建、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审批流程。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三)财政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应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各项补助资金,同时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奖补。

(四)金融支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或者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建设运营资金。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府产业基金、企业年金参与我区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战略配售和投资。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六)税费减免支持。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证书的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应的项目资本金可以降低50%核定监管金额。

(七)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登记证明,居住证明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方面实现租购同权,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公共服务。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

1.项目认定。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实施联合审查,通过联审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2.项目管理。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梳理,包括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存量住房盘活的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其他项目不低于8年。

(二)规范租住管理。

1.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运营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督,支持运营管理能力强、信誉好、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

2.资格管理。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每两年至少对承租对象开展一次资格审核,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应开展动态核验,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

3.使用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管理平台,应用数字化管理,及时向社会公示房源、租赁情况等相关信息,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运营管理单位于每月25日前,在重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进行项目信息更新填报。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不得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强权属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并附记上述内容。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转让、征收、拆迁,按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团区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金融事务中心、重庆宏烨实业集团公司、荣昌区万灵山企业管理公司、消防、水务、电力、燃气、属地镇街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联合审查及全过程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工程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压实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应按要求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年度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

(三)做好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监督考核,重点监督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项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落实情况。

(四)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及成效,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各部门任务分工表

附件一之附件

区各部门任务分工表

序号

部门

任务分工

1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资金申报、转下达和跟踪管理。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

2

区教委

负责落实学校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涉及教育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导入和监管。

3

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协调供电供气单位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电、供气、通讯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4

区公安局

负责配合区住房城乡建委确认租住对象资格,为系统平台提供户籍等信息,提供新市民等人口数据。

5

区财政局

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住房城乡建委争取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按程序预算上级、区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6

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配合区住房城乡建委确认租住对象资格,为系统平台提供就业等信息。

7

区住房城乡建委

牵头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标准和项目认定;积极引导多方参与,坚持供需匹配,协调供地、能源、金融、供水等有关部门落实土地、资金、金融、税费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

8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落实医院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医疗、卫生等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导入和监管。

9

区国资委

负责引导区属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区属国有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运营。

10

区大数据发展局

负责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相关的大数据;负责通讯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11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落实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等支持政策;根据租赁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2

区税务局

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13

区团委

负责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青年职工住房情况,适时在集中性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展青年主题活动。

14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负责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5

区金融事务中心

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贷款、债券、投融资等金融政策。

附件2

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准入、退出等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昌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 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本区户口或在本区办理居住登记,且在本区合法就业;

  (三)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内无房或自有产权房屋距离申请的房源点20公里及以上(自有产权房屋距离申请的房源点20公里以内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当前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可以在上述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运营单位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应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

  第四条 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居住材料(户口簿、本区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三)申请人合法有效就业材料,如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等;

  (四)无住房及未承租其他保障房承诺书;

  (五)运营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超过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标准,同等享受相关政策可适量配置建筑面积不超过80-120平方米的家庭房以及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的高层次人才公寓;宿舍型房源为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

  第六条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无房且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由申请人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

  工(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对象。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由运营单位汇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信息,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查,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运营单位不予出租。

    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预审申请人条件,并集中向运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运营单位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流程办理。

     运营单位应当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内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调查评估,通过联席会议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上限。租金上涨须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运营单位根据租金标准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一房一价),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运营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租金收取上限。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将承租人信息报运营单位建档登记。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条款。

  租赁合同期限可结合承租人意愿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季度收取,但不得一次性预收超过12个月的租金,承租人主动要求交纳超过12个月租金的除外。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到期前1个月,承租人可提出续租申请,审核流程按第七条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运营单位或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饰、装修和改建、扩建等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 影响房屋安全的或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运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汇总承租人信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每月25日之前在重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更新项目相关信息。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状态。

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在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等范围内安全、合理地使用该房屋、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在租赁期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运营单位等应当依法保护承租人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无关的领域。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月*日

附件3

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公租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以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与重庆市城乡建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2017〕94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通知》(渝建〔2022〕6号)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申请和管理,优先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剩余房源再分配给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

一、住房保障条件、对象

(一)廉租房保障条件及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1.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或低保边缘家庭;

  2. 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 申请人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公租房保障条件及对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荣昌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荣昌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荣昌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1. 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荣昌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交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连续交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荣昌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在荣昌区退休的本区户籍人员;

(4)在荣昌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交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1. 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7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纳入B卡服务的人才和在荣昌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1. 无住房是指: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申请租住的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所在镇街行政区域内(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峰高街道、广顺街道视为一个行政区域)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荣昌区未转让住房(因特重大疾病等需要的除外)。

  2.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1.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在房源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二、住房保障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

1. 廉租房。由申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廉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婚姻状况资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资料和离婚协议)。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作、收入的资料。

(5)家庭困难相关资料,如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低保边

缘家庭资料等。

(6)住房情况资料(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出具“无住房承诺书”,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时进行核实)。

(7)其他相关有效资料等。

2. 公租房。申请人在申请点或公共租赁住房线上受理平台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申请点或公共租赁住房网上受理平台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荣昌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荣昌区户籍的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同时还应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礼仪人员提供离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婚姻承诺书。

(4)就业及收入情况证明(以下情况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①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公积金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内未注明工资收入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②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营业执照、收入承诺书。

③荣昌区退休人员提供养老保险领取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工资及收入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5)住房情况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由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出具“无住房承诺书”,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时进行核实。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保障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纳入B卡服务的人才由区人力社保局出具引进人才资料;

    ②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③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④困难残疾人提供残疾证书;

⑤失独家庭提供镇街出具的相关资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

  1. 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荣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 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初审。

1. 廉租房。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2. 公租房。自申请点或网上受理平台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人员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1. 廉租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公示。

2. 公租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1. 廉租房。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统一组织抽签或摇号配租。

2. 公租房。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申请点公示栏和荣昌区住房保障官方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1.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荣昌区住房保障官方平台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原申请地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配租前,荣昌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等情况再次进行审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理由,符合保障条件的则纳入配租前最后一次名单公示。

2. 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按以下类别编排轮候顺序,按照相关规定或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直接分配或优先分配:

一是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纳入B卡服务的人才;

二是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

三是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四是困难残疾人、军烈属、失独家庭等其他特殊情况人员;

其他申请人再以抽签或摇号的方式排序。

(六)配租。

荣昌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荣昌区住房保障官方平台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荣昌区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抽签或摇号配租由荣昌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抽签或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抽签或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区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抽签或摇号结果通过申请点公示栏和荣昌区住房保障官方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申请廉租房的申请人在摇号配租环节没有实现实物配租的,按相关标准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不设轮后期。

(七)签订合同。

抽签或摇号配租确定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入住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八)住房困难特殊情况。

根据申请人住房困难的特殊性,由所属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经相关部门共同会商,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如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终止,逾期无亲属前来办理的物品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5. 租赁期满,承租人未按要求申请续租或续租未通过审核的,租赁合同终止。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承租人应按年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年6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未交纳或拒不交纳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追偿,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等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核查。经核查,因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已配租的房源。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向区政府申请落实专项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换租规定。

因重度残疾、大病等特殊情况,可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提出换租申请,原则上在本小区换租。

  1. 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 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一个月内腾退原承租房屋。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提出换租申请。

  1. 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 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抽签或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并轨管理

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后仍符合房源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配租的房源,并根据保障政策调整其交纳的租金。

(六)分类处置和有效盘活用途

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财政补助资金不流失的前提下,对满足保障需求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可分类处置和盘活。

1.在建和已建项目调整为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对有安置或周转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调整为棚户区(含危房、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扶贫搬迁、救灾、养老、文化教育等重大民生项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调整为安置用房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调整为周转用房的,待有新增保障需求后,重新收回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2.已建项目面向社会出租。对有社会出租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住房保障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运营机构,以市场租金面向社会出租,用作居住、办公、仓储等用房,但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并确保使用安全。待有新增保障需求后,重新收回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3.国家、市政策规定的其他分类处置和有效盘活用途。

(七)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或共同申请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荣昌区租住房源点(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广顺街道、峰高街道视为一个房源点)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3.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饰、装修和改建、扩建等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影响房屋安全的或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7.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3个月后仍未腾退房屋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12个月后仍未腾退房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承租人退租,或违规违约被解除、终止租赁合同,逾期未搬离的自有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按相关程序处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七、公房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八、本细则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荣昌区国土房管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荣国土房管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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