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次公开征求《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区实际,拟订《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修改调整后的《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2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传真:023-46774105,邮箱:785905176@qq.com
附件:1. 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第三次征求
意见稿)。
2.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荣昌区拟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000套(间)以上。到2025年,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夯实“安居”保障。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荣昌区无房(即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内无房)或自有产权房屋距离申请的房源点20公里及以上的新市民、青年人,重点保障新引进人才、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产业园区企业职工等群体。
(二)建设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房源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适量配置建筑面积不超过80-120平方米的家庭房以及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的高层次人才公寓;宿舍型房源为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确保工程品质,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停车位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有条件的实现拎包入住。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内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调查评估,通过联席会议确定,作为所在区域的租金收取标准上限。原则上须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租金上涨须提交联席会审定。
(四)筹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政府闲置的各类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市场住房盘活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结合人才住房筹集计划,在产业人才集聚区域或产城融合区,按相关标准改造或新建、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审批流程。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三)财政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应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各项补助资金,同时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奖补。
(四)金融支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或者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建设运营资金。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府产业基金、企业年金参与我区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战略配售和投资。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六)税费减免支持。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的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应的项目资本金可以降低50%核定监管金额。
(七)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登记证明,居住证明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方面实现租购同权,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公共服务。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
1.项目认定。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实施联合审查,通过联审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2.项目管理。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梳理,包括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存量住房盘活的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其他项目不低于8年。
(二)规范租住管理。
1.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运营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督,支持运营管理能力强、信誉好、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
2.资格管理。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每两年至少对承租对象开展一次资格审核,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应开展动态核验,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
3.使用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管理平台,应用数字化管理,及时向社会公示房源、租赁情况等相关信息,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运营管理单位于每月25日前,在重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进行项目信息更新填报。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不得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强权属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并附记上述内容。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转让、征收、拆迁,按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团区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金融事务中心、重庆宏烨实业集团公司、荣昌区万灵山企业管理公司、消防、水务、电力、燃气、属地镇街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联合审查及全过程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工程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压实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应按要求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年度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
(三)做好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监督考核,重点监督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项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落实情况。
(四)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及成效,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各部门任务分工表。
附件2:关于《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之附件1
区各部门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部门 | 任务分工 |
1 | 区发展改革委 | 负责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资金申报、转下达和跟踪管理。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 |
2 | 区教委 | 负责落实学校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涉及教育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导入和监管。 |
3 | 区经济信息委 | 负责协调供电供气单位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电、供气、通讯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
4 | 区公安局 | 负责配合区住房城乡建委确认租住对象资格,为系统平台提供户籍等信息,提供新市民等人口数据。 |
5 | 区财政局 | 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住房城乡建委争取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按程序预算上级、区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
6 | 区人力社保局 | 负责配合区住房城乡建委确认租住对象资格,为系统平台提供就业等信息。 |
7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牵头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标准和项目认定;积极引导多方参与,坚持供需匹配,协调供地、能源、金融、供水等有关部门落实土地、资金、金融、税费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 |
8 | 区卫生健康委 | 负责落实医院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医疗、卫生等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导入和监管。 |
9 | 区国资委 | 负责引导区属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区属国有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运营。 |
10 | 区大数据发展局 | 负责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相关的大数据;负责通讯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
11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负责落实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等支持政策;根据租赁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12 | 区税务局 | 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13 | 区团委 | 负责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青年职工住房情况,适时在集中性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展青年主题活动。 |
14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负责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15 | 区金融事务中心 | 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贷款、债券、投融资等金融政策。 |
附件1之附件2
关于《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起草了《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
(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荣昌府办工作通知〔2022〕74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文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召开征求意见会。2022年12月2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召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会,并要求参会单位根据会上讨论情况,在会后提交书面反馈意见。2023年6月9日区住房城乡建委第二次召开征求意见会,讨论修改后的《实施意见》并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发出《关于征求〈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荣建委函〔2023〕199号),收到意见反馈3份。2023年7月4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再次发出《关于第二次征求〈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荣建委函〔2023〕231号),无意见反馈。
四、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目标任务、基本要求、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五个部分,并附区各部门任务分工表。
(一)目标任务。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荣昌区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000套(间)。
(二)基本要求。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建设要求、租金标准、筹集方式等4方面内容。
(三)支持政策。落实上级支持政策,明确土地支持、简化审批流程、财政资支持、金融支持、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税费减免、公共服务支持等政策。
(四)监督管理。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准入管理、规范租住管理、加强权属管理方面具体监管措施。
(五)组织实施。强化工作保障,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做好监督考核、做好宣传引导方面具体保障措施。
附件2:
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准入、退出等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昌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 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本区户口或在本区办理居住登记,且在本区合法就业;
(三)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内无房或自有产权房屋距离申请的房源点20公里及以上(自有产权房屋距离申请的房源点20公里以内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当前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可以在上述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运营单位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应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
第四条 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居住材料(户口簿、本区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三)申请人合法有效就业材料,如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等;
(四)无住房及未承租其他保障房承诺书;
(五)运营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超过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标准,同等享受相关政策;可适量配置建筑面积不超过80-120平方米的家庭房以及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的高层次人才公寓;宿舍型房源为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
第六条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无房且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由申请人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
工(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对象。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由运营单位汇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信息,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查,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运营单位不予出租。
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预审申请人条件,并集中向运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运营单位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流程办理。
运营单位应当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内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调查评估,通过联席会议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上限。租金上涨须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运营单位根据租金标准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一房一价),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运营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租金收取上限。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将承租人信息报运营单位建档登记。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条款。
租赁合同期限可结合承租人意愿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季度收取,但不得一次性预收超过12个月的租金,承租人主动要求缴纳超过12个月租金的除外。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到期前1个月,承租人可提出续租申请,审核流程按第七条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运营单位或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饰、装修和改建、扩建等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 影响房屋安全的或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运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汇总承租人信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每月25日之前在重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更新项目相关信息。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状态。
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在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等范围内安全、合理地使用该房屋、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在租赁期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运营单位等应当依法保护承租人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无关的领域。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月*日
附件2之附件
关于《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准入、退出等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区住建委牵头起草了《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起草依据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
(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荣昌府办工作通知〔2022〕74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文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召开征求意见会。2023年6月7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召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关于召开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三次联席会议暨讨论〈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荣建委函〔2023〕193号),并要求参会单位根据会上讨论情况,在会后提交书面反馈意见。2023年6月9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发出《关于征求〈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荣建委函〔2023〕199号),收到意见反馈1份。修改《管理办法》后,于2023年7月4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再次发出《关于第二次征求〈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荣建委函〔2023〕231号),无意见反馈。
四、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总共十七条,包含了申请条件、申请所需材料、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限定、运营单位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限定、合同约定要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等。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