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公租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报送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1〕43号)以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统筹保障性住房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54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与重庆市城乡建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2017〕94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通知》(渝建〔2022〕6号)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申请和管理,优先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剩余房源再分配给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
一、住房保障条件、对象
(一)廉租房保障条件及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或低保边缘家庭;
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申请人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公租房保障条件及对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荣昌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荣昌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荣昌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对劳动合同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2)在荣昌区连续交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3)在荣昌区经营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4)在荣昌区退休的本区户籍人员;
(5)在荣昌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交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7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纳入B卡服务的人才和在荣昌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租住的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所在镇街行政区域内(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峰高街道、广顺街道视为一个行政区域)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荣昌区未转让住房(因特重大疾病等需要的除外)。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在房源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二、住房保障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
1. 廉租房。由申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廉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婚姻状况资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资料和离婚协议)。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作、收入的资料。
(5)家庭困难相关资料,如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低保边缘家庭资料等。
(6)住房情况资料(由主申请人出具“无住房承诺书”,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时进行核实)。
(7)其他相关有效资料等。
2. 公租房。申请人在申请点或公共租赁住房线上受理平台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申请点或公共租赁住房网上受理平台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荣昌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荣昌区户籍的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同时还应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礼仪人员提供离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婚姻承诺书。
(4)就业及收入情况证明(以下情况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①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公积金缴纳证明,以上三项任选其一即可。
②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营业执照。
③荣昌区退休人员提供养老保险领取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5)住房情况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由主申请人出具“无住房承诺书”,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时进行核实。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保障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纳入B卡服务的人才由区人力社保局出具引进人才资料;
②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③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④困难残疾人提供残疾证书;
⑤失独家庭提供镇街出具的相关资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
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荣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初审。
1. 廉租房。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2. 公租房。自申请点或网上受理平台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人员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1. 廉租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公示。
2. 公租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1. 廉租房。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组织配租。
2. 公租房。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申请点公示栏和荣昌区住房保障官方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1.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保障”微信公众号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原申请地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2. 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按以下类别编排轮候顺序,按照相关规定或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直接分配或优先分配:
一是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纳入B卡服务的人才;
二是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
三是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四是困难残疾人、军烈属、失独家庭等其他特殊情况人员;
其他申请人再以抽签或摇号的方式排序。
(六)配租。
荣昌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保障”微信公众号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荣昌区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抽签或摇号配租由荣昌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抽签或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抽签或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区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抽签或摇号结果通过申请点公示栏和“重庆市荣昌区住房保障”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
抽签或摇号配租确定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入住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八)住房困难特殊情况。
根据申请人住房困难的特殊性,由所属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经相关部门共同会商,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如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终止,逾期无亲属前来办理的物品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5. 租赁期满,承租人未按要求申请续租或续租未通过审核的,租赁合同终止。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承租人应按年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年6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未交纳或拒不交纳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追偿,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申报住房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向区政府申请落实专项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换租规定。
因重度残疾、大病等特殊情况,可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提出换租申请,原则上在本小区换租。
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 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一个月内腾退原承租房屋。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提出换租申请。
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抽签或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并轨管理
承租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后仍符合房源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配租的房源,并根据保障政策调整其交纳的租金。
(六)有效盘活
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已投用项目未获配租的轮候群众数量明显小于未配租房源数量和对应户型的,在留足预期需求房源后,方可处置和盘活。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财政补助资金不流失的前提下,对满足保障需求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对有社会出租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住房保障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运营机构,以市场租金面向社会出租,用作居住、办公、仓储等用房,但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并确保使用安全。待有新增保障需求后,重新收回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七)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或共同申请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荣昌区租住房源点(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广顺街道、峰高街道视为一个房源点)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3.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饰、装修和改建、扩建等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影响房屋安全的或危害公共安全的;
4. 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5.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7.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3个月后仍未腾退房屋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12个月后仍未腾退房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承租人退租,或违规违约被解除、终止租赁合同,逾期未搬离的自有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按相关程序处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七、公房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八、本细则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荣昌区国土房管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荣国土房管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注: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至邮箱785905176@qq.com,联系电话:023-46774105)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