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国土房管发〔2017〕30号
重庆市荣昌区国土房管局
等六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7年3月8日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荣昌区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荣昌区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社保局
2017年3月27日
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62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和管理,优先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剩余房源再分配给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根据我区房源情况逐步解决,优先保障荣昌区城镇户口的住房困难家庭,再保障荣昌区农村户口的进城务工住房困难家庭,最后保障外地来荣昌区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荣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荣昌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荣昌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荣昌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荣昌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荣昌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荣昌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租住的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所在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荣昌区未转让住房。
(三)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指定申请点申请(各镇街服务中心),并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签署承诺书。
2.身份证明。
荣昌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荣昌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证明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荣昌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由荣昌区国土房管局档案室出具,同时,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荣昌区国土房管局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人员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荣昌区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荣昌区国土房管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荣昌区国土房管局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荣昌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荣昌区国土房管局信息网和《荣昌报》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荣昌区国土房管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摇号配租由荣昌区国土房管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区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荣昌区国土房管局信息网和《荣昌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
摇号配租确定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2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区国土房管局申报住房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向区财政局申请落实专项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换租申请。
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区国土房管局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区国土房管局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安富街道、双河街道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一)区国土房管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国土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区国土房管局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廉租住房的申请
符合《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扩大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0〕78号)的申请家庭,在户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规定和程序办理,并在轮候配租时享有优先权。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廉租住房家庭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并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
(三)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领取租金补贴的,经区国土管理局同意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入住廉租住房后,停止领取租金补贴。
(三)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城镇户口并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四)申请廉租房时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荣昌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
(五)已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经复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按公租房缴纳租金继续承租原廉租住房。
(六)原申请人死亡,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或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原廉租住房并按廉租房或公租房缴纳租金,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
九、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十、本细则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纪委,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信访办。
重庆市荣昌区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 1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