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结合区权责清单和公开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编制标准指引,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对于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矛盾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编制详实的标准指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促进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依法征收,有利于推进征收项目实施,保障公共利益项目落地。
(二)预期目标。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全面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水平,保障被征收人能够高效便捷获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密切的关注点,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二是坚持工作规范。按照政务公开基本要求,立足基层征收工作实际,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基层工作特点,不断充实和更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和标准目录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共涉及13件公开事项,其中一级公开事项4个,分别为法规政策、征收、评估、补偿,在一级公开事项下细分为13个二级公开事项,分别为国家层面法规政策、地方层面法规政策、启动要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房屋调查登记、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产权调换房屋、分户补偿情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每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标准规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源头管理。在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公文时,应当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在公文印发时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
(二)信息发布。要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的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标准规范,在规定的公开时限内予以公开。
(三)政策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本部门起草或者本部门牵头起草的政策文件解读及信息发布工作,将区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并认真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1 | 法规政策 | 国家层面法规政策 | 1.《国有土地上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 | √ | √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 | √ | √ | ||||||||||
2 | 法规政策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1.《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 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 | √ | √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 | √ | √ | ||||||||||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标准的通知(荣昌府〔2013〕3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 | √ | √ | |||||||
3 | 征收 | 启动要件 | 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_ | 申请人 | √ | √ | ||||
4 | 征收 |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 | √ | √ | ||||
5 | 征收 | 房屋调查登记 | 1.入户调查通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6 | 评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通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7 | 征收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 论证结论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_ | 申请人 | √ | √ | ||||
1.征求意见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8 | 征收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申请人 | √ | √ | ||||
9 | 征收 | 房屋征收决定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包括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10 | 评估 | 被征收房屋评估 |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_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11 | 补偿 | 产权调换房屋 | 1.房源信息;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12 | 补偿 | 分户补偿情况 | 分户补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13 | 补偿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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