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刘某琼各类烟花爆竹制品共计149件及33盘36板66小袋9支34个,并发现刘某琼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并获利145元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刘某琼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149件及33盘36板66小袋9支34个以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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