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9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昌达电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进行辨识。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荣昌区昌达电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昌达电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邹某富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决定对邹某富作出罚款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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