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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02900R/2024-0003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 [ 有性 ]
重庆荣昌仁义镇农村自建房“3•7” 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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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7日,荣昌区仁义镇正华社区476号农村自建房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迅速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参加的“重庆荣昌仁义镇农村自建房‘3·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重庆荣昌仁义镇农村自建房“3·7”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行走时不慎跌倒至构造柱裸露的钢筋上,导致其头部受伤致死的非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自建房建设报批报建情况。

20231016日,杨某彬委托其母亲陈某菊向仁义镇正华社区居委会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宅基地建设。20231023日,该自建房建设活动经仁义镇正华社区居委会审核通过,20231024日,该自建房建设活动经仁义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

(二)事故自建房概况。

事故自建房位于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正华社区476号,宅基地面积90平方米,权属证书号:124579。批准的宅基地翻建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高度7.5米,砖混结构。目前该自建房第一层已完成主体砌筑。

(三)事故自建房建设组织情况。

20237月起至12月,杨某彬因其母居住的老宅已经危旧,曾多次与秦某有(亲戚关系,事故自建房备案工匠)商量原址翻建老宅相关事宜,但未对是否由秦某有承包修建达成一致意见,即未签订相关合同,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达成协议。

20231224日,杨某彬通过微信向秦某有支付5万元,用于该自建房修建。

20231227日,杨某彬请秦某有组织人员及设备对老宅进行拆除,由杨某彬及其母亲陈某菊支付人员及设备费用,该费用不含秦某有及其妻子高某菊的工资。

2024110日,该自建房按照杨某彬提供的施工图开始施工建设,所需材料款项均由杨某彬给付,秦某有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并进行现场管理,秦某有向劳务人员定的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为260天,杂工为160天。

2024114日起,秦某有开始记录劳务人员用工天数,包含本人及其妻子高某菊。

202424日(农历腊月二十六),秦某有向劳务人员结清了农历新年前的用工工资。

(四)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 自建房户主。

杨某彬,男,43岁,身份证号:5102**********331X,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人,系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正华社区476号自建房户主。

2. 自建房工匠。

秦某有,男,55岁,身份证号:5102**********1738,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人,系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正华社区476号自建房备案工匠,持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证书编号:18502805740990038)。

3. 自建房户主与工匠的关系。

杨某彬母亲陈某菊与秦某有妻子高某菊为同母异父的姐妹。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378时许,秦某有组织石某福、何某才、李某才、张某彬、肖某成、李某武及高某菊等人到达仁义镇正华社区476号施工现场,并安排李某才在自建房二层清理杂物。

830分许,李某才在二层行走时不慎跌倒至构造柱裸露的钢筋上,导致其头部受伤834分,工人何某才拨打“120”急救电话。

840分许,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查看情况后,宣布李某才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正华社区476号的自建房二层,该二层阳台处与室内存在7厘米高度差,事故构造柱钢筋直径为14毫米,构造柱预留钢筋长度约为71厘米。事故构造柱钢筋附近无杂物,无李某才清理作业痕迹。(详见图1、图2、图3、图4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某才,男,55岁,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新民村818号,身份证号:5102**********3115,系仁义镇正华社区476号自建房建设劳务人员。

2. 直接损失情况。

2024311日,李某才家属收到秦某有支付的丧葬费及预付款项共计10万元,暂未达成赔偿协议。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秦某有安排工人何某才立即拨打了“120”救援电话,并组织其他工人现场开展救援。接报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及仁义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经勘查,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李某才在自建房二层行走时不慎跌倒至构造柱裸露的钢筋上,导致其头部受伤致死。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的现场勘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相关证人证言的综合分析认定,“重庆荣昌仁义镇农村自建房‘3·7’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行走时不慎跌倒至构造柱裸露的钢筋上,导致其头部受伤致死的非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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