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4日,唐某驾驶渝C1V***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至重庆市荣昌区园区大道铁骑力士大门外路段外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荣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参与的渝C1V***号轻型仓栅式货车“9·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胡某,女,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沿河村9组118号,身份证号:50022619**********,行人,事故中死亡。
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新峰5组162号,身份证号:51023119**********,驾驶渝C1V***号轻型仓栅式货车。
(二)车辆情况。
渝C1V77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黄某,登记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含珠桥村3组40号,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支公司,保险凭证号:1059005072020017768。该货车为唐某等人自用,主要用于运输唐某等人合伙购、售的猪肉。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9月14日1时20分许,唐某持B2类驾驶证驾驶渝C1V***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前往渝西国际猪肉批发市场购猪肉(前往的途中),车辆由昌州大道方向沿园区大道往普瑞纳大道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铁骑力士大门外路段处,唐某驾驶该车与前方坐在机动车道内的胡某相撞,造成胡某受伤,2020年9月16日20时59分许,胡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6120200000085号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胡某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停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
唐某、胡某的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起了同等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唐某、胡某承担同等责任。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建议
胡某,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停留,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唐某,渝C1V***号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唐某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严格遵守,强化驾驶前的车况检查和驾驶中的观察,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渝C1V77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9·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2月7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