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8日,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所属渝AG8351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69队车站进站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损失约85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荣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参与的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10·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以下简称:重长司荣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65857D;类型:分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元街道昌州大道中段686号2-1;法定代表人:余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6001992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4月19日),经营范围:县内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荣昌区)。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如下:
余某,男,身份证号:510230196904******,职务:经理。其于2018年月9日取得了道路运输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由重庆华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颁发),编号:CQHA-AQ-18020152,并于2018年、2019年通过了再培训考核;2020年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050338940,人员类别: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效期限: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2日。
李某,男,身份证号:510231197105******,职务:经理助理。其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050323228,人员类别: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期限: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5日。
彭某,男,身份证号:510227196212******,职务:安全科长。其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050323205,人员类别: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期限: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5日。
钟某,男,身份证号:500226198808******,职务:安全副科长。其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050323208,人员类别: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期限: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5日。
吕某,女,身份证号:500226199110******,职务:安全内勤。其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050323204,人员类别: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期限: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5日。
黄某,男,身份证号:510230197405******,职务,安全员。其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050323227,人员类别: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期限: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5日。
(二)当事人情况。
1.蒋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沙坝子村6组77号,身份证号: 500226200104******,驾驶渝D397U7号普通二轮摩车。
2.敖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清流镇新庙子村5组55号,身份证号: 510231198109******,驾驶渝AG8351号大型普通客车。
(三)车辆情况。
1.渝D397U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蒋某,登记地址: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沙坝子村6组77号,未核查到投保信息。
2.渝AG8351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中段686号2-1,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保险凭证号: 11806103900796111062。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69队车站进站口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峰高街道方向方向,西往施济桥方向。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10月18日13时22分许,蒋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渝D397U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峰高街道方向沿昌州大道往施济桥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69队车站进站口处,蒋某驾驶该车倒地后滑行过程中与从施济桥方向左转弯往69队车站进站口方向行驶由敖某持A1A2类驾驶证驾驶的渝 AG8351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蒋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6120200000101号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蒋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之规定;敖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蒋某、敖某的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起了同等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蒋某、敖某承担同等责任。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重长司荣昌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重长司荣昌分公司具备从业资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立了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聘任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具体体现为:
1.其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余某及安全管理人员彭某、钟某、吕某、黄某四人均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效岗位资格证上岗;其驾驶员敖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A1A2类驾驶证;其所属客运车辆84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人,符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人员配备要求。
2.其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针对所属驾驶员敖某,一是对其进行了岗前资质审查和驾驶技能审查,开展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准允敖某上岗作业;二是每月开展了一次(两小时)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效果评估均为“合格”。教育内容包含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岗位安全驾驶技能和事故案例分析等。
3.其制定了《路检路查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所属从业车辆开展了经常性安全检查和“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一是定期对从业车辆道路运输资质和从业人员驾驶资质进行了审查;二是开展了客运车辆进站日常检查,督促了从业车辆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三是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并对所属从业车辆开展了安全随机抽查。查验了从业车辆及驾驶员证照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客运状态和车载终端运行情况等。其中,2020年9月共计开展安全检查8次,检查客车、出租车54辆,对参营车辆安全设施检查2次12辆,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形成了闭环管理。
4.其制定并实施了所属车辆GPS监管制度。配备了3名专职GPS监管人员对所属车辆实施实时监控,在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后能够及时督促车辆驾驶员整改。针对驾驶渝AG8351号大型普通客车,能够从GPS监控系统中导出事发前的行车轨迹及行驶数据。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蒋某,渝D397U7号普通二轮摩车驾驶员。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蒋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责任追究的人员。
敖某,渝AG8351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其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敖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重长司荣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实施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2.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作为重长司荣昌分公司行业监管部门。其按规定定期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召开了安全例会,开展了道路运输行业领域风险研判并制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确定了管控责任人员,相关领导干部按规定频次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制定了2020年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即《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荣交发〔2020〕32号),并严格按照该计划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针对重长司荣昌分公司,其于2020年6月30日、7月6日、8月10日和9月24日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了该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了检查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了隐患整改。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长司荣昌分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货运车辆的隐患排查力度,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监管力度,持续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特别是针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深入排查治理,进一步督促辖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10·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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