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6日,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CK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A0***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在荣昌区文荣路玉鼎村路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损失约95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荣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参与的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B27T0P;住所: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星台村石坎子社(张某住宅);法定代表人:黄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001037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3月2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货运专用运输(罐式)、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其安全相关管理人员配置如下:
1.黄某,身份证号:510231197*********,企业法人兼安全负责人。2019年4月18日取得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输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并于2020年通过了再培训考核。单位类型:道路普通货运,证书编号:2019第036号。
2.徐某,身份证号:500112199*********,安全科长兼安全员。2019年4月18日取得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输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2020年再培训时考试未合格,年审未通过。单位类型:道路普通货运,证书编号:2019第045号。
(二)当事人情况。
1. 王某,男,汉族,家庭地址:重庆市荣昌县古昌镇和丰村1组41号,身份证号:510231198*********,渝D6B925摩托车驾驶员,事故中死亡。
2. 严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永川市红炉镇龙井口村窑子坡村民小组4号,身份证号:510229197*********,渝CK86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三)车辆情况。
渝CK86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星台村石坎子社(张某住宅),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11807013900835950795。渝AA0***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登记所有人: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星台村石坎子社(张某住宅),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PDAA201950030000073849。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08月16日早上7点左右,严某持A2类驾驶证驾驶渝CK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A0***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从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出发,到位于季家场口上一个搅拌站卸水泥,卸货后返回。11时13分许,严某驾驶渝CK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A0***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由古昌镇方向往杜家坝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文荣路玉鼎村路口处,严某驾驶该车左转往万灵镇方向行驶过程中与杜家坝方向往古昌镇方向行驶由王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的渝D6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严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王某后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8月2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6120200000078号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王某无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严某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了全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无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者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承担事故责任。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车辆管理情况。
渝CK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0年4月27日由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转移登记至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渝AA0***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于2020年4月26日由重庆亚庆物流有限公司转移登记至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在5月底对车辆统一办理了道路运输证;6月初对车辆驾驶员严某通过驾运宝开展安全培训学习,考试合格;2020年7月份对车辆开展了二级维护保养。
(二)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黄某:企业法人兼安全负责人,2019年4月18日取得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输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并于2020年通过了再培训考核。安全科长兼安全员:徐某,2019年4月18日取得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输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2020年再培训时考试未合格,年审未通过。
2.其制定并部分落实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主要通过互联网教育--驾运宝的方式对从业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事故案例分析等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准允上岗作业。通过对驾驶员严某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调查询问,6月份到岗时通过驾运宝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但在每月的安全教育学习过程中,其7月份未在驾运宝上开展安全学习,公司也未通知其到公司面授学习。
3.其制定并实施了安全检查制度,对所属从业车辆开展了经常性安全检查。一是定期对从业车辆道路运输资质和从业人员驾驶资质进行了审查;二是督促了从业车辆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事故车辆2020年7月份开展了二级维护保养;三是制定并落实了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将排查整治情况通过系统上报给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4.其制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GPS监管制度,并委托重庆诺信安全信息技术有公司开展GPS的监管。通过GPS监管平台反映的情况,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疲劳驾驶情况比较严重,其中8月份高达245次报警。公司在处理上主要是通过电话与短信的形式与驾驶员进行沟通,并口头上进行教育,对部分驾驶员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了处罚。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严某,渝CK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A0***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驾驶员。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严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单位。
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作为渝CK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A0***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所属单位,未严格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公司制定的《驾驶员安全及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学习时长对严某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对安全管理人员1落实到位。建议由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依法对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作为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行业监管部门。其制定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定期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召开了安全例会,并对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制定了2020年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关于报送道路运输业2020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的报告》(万盛经开道运文〔2020〕23号),并按照该计划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针对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其于2020年1月19日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了该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了隐患整改,形成了闭环管理。据此,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对货运车辆路检路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的管理,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疲劳驾驶危害性的教育和惩处力度。针对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监管力度,持续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进一步督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庆成就物流有限公司“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2月7日
1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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