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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02900R/2021-0005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0-11-13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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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208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重庆市荣昌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经20201014日重庆市荣昌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27日       



重庆市荣昌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优良发展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区应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结合辖区居住人口分布和人群流动实际情况,区应急局负责编制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布点规划方案应当明确布点的具体地址及经营品种范围。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职责:

(一)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许可和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作为烟花爆竹“打非”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二)区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焰火晚会燃放的许可和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区应急局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查处;

(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经营的营业执照,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销售假冒及“三无”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零售经营选点、规划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重庆邮政管理局七分局负责对邮政和快递企业的监管,督导邮政和快递企业严格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及时将邮寄烟花爆竹和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镇街负责对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零售经营安全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区应急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的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应当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应当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规定。

第八条 区应急局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核定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储存限量。

第九条 零售经营者许可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为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C级、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程序。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取得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可依法向区应急局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为方便经营者快速取得许可证,各镇街应急办可以代区应急局收取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区应急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协助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重庆市政务服务网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区应急局接到网上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附四邻平面示意图)。

(三)区应急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区应急局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零售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签订购货合同。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运输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载明的零售场所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设立烟花爆竹仓库(中转库)。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十六条区应急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并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经营者的名单。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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