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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6MB1678024N/2022-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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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文日期 ]
  • 2022-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2-03-1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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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 重庆市荣昌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荣昌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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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昌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渝医保发〔2021〕66号)及《关于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标准。

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完善脱贫人口待遇保障政策

(一)调整优化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过渡期内,对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区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上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分别按照100元、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其中,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区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口的资助参保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安排;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的资助参保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市级以下衔接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安排。

    (二)分类调整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政策。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对不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稳定脱贫人口取消脱贫攻坚期内超常规措施安排,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三)坚决治理医保扶贫领域过度保障政策。全面清理并取消脱贫攻坚期内存在的不按规定实施的不可持续的过度保障政策。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稳定可持续。一是清理取消脱贫攻坚期间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简称贫困人口)的“两升、两降、一取消”医疗保障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至10万元内得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政策不再执行。二是区级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积极稳妥地清理脱贫攻坚期内对贫困人口实施的健康扶贫基金、精准脱贫保险、扶贫济困基金、财政兜底保障政策和边缘易致贫户等非三重保障之外的过度保障政策。积极稳妥地按规定将脱贫攻坚期内各部门开展的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并入医疗救助基金。

三、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四)确保城乡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重点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低收入人口全面参保。低收入人口应当在集中参保期内完成参保。过渡期内,上述人员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区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区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人口,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医保。

(五)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稳定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区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保持在70%左右。贯彻落实好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补齐门诊保障短板,规范城乡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过渡期内,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实施“一升、一降、一取消”政策。即上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维持在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七)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贯彻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市级统筹。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低收入人口不低于60%。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八)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依托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由相关部门根据个人年度费用负担情况,分类明确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监测标准。区医保局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一事一议,由区医保局酌情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机制,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不断壮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保的有益补充。

、组织实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要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部署上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我区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力量、组织保障、制度资源等方面的统筹衔接。

(十)加强部门协同。

区医保局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建设,抓好政策落实。牵头清理取消原“两升、两降、一取消”政策。牵头按规定清理整合扶贫济困基金政策。积极稳妥按规定做好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的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按规定清理涉及的过度医疗保障政策。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的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牵头按规定清理健康扶贫医疗基金、精准脱贫保险和边缘易致贫户等涉及的过度医疗保障政策。

区财政局按市区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清理涉及的过度医疗保障资金。

区卫生健康委做好低收入人口的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牵头按规定清理健康扶贫医疗救助等涉及过度医疗保障政策。

区税务局按规定做好费款征收工作。

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根据职能职责协助以上部门做好我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政策调整及实施有关工作。

(十一)加强运行监测。加强脱贫人口医保帮扶政策落实和待遇享受情况监测,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预警和相关政策的督导落实。 一是加强因病返贫致贫定期监测。全面落实《关于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8号)文件要求。区乡村振兴局、区民政局每月10日前将动态数据、每年920日前将本部门认定的所有监测对象数据传送给区医保局,区医保局比对数据后回传给区乡村振兴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乡村振兴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回传数据到区医保局做待遇开通标识。二是落实因病返贫致贫帮扶措施。区医保局要落实好监测对象的参保待遇享受政策;区乡村振兴局要综合施策,切实防止相关监测对象返贫致贫;区民政局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区卫健委要组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开展定期随访,按政策落实帮扶措施,对需要住院干预的,及时指导做好住院转诊服务、用药指导和康复管理等;各镇街要做好有关监测对象的参保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五、文件执行

本方案中有关政策调整事项,从2022年11日起统一执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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