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文件依据 | 补贴标准 | 补贴对象 | 申报条件 | 补贴申报流程 | 发放时间 | 发放方式 | 主管部门 | 奖特扶政策咨询电话 | 奖特扶投诉举报电话 | 备注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渝人口发〔2013〕27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标准: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 |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
本人申报-村级审核-镇街审核-区级审核-财政审核-银行发放 | 当年9月前 | 一卡通 | 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23-67706707;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23-46769625 | 023-46769649(派驻纪检监察组) 023-46769625 (业务主管部门) |
到人 |
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渝人口发〔2013〕27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将符合政策条件的重庆市女方年满49 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月 680 元、85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800 元、1000 元。 | 符合政策条件的重庆市女方年满49 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
本人申报-村级审核-镇街审核-区级审核-财政审核-银行发放 | 当年3月和9月前 | 一卡通 | 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23-67706707;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23-46769625 | 023-46769649(派驻纪检监察组) 023-46769625 (业务主管部门) |
到人 |
3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扶助 | 荣人口计生委发(2013)45号 | 符合一次性奖励兑现条件的对象(家庭),按夫妇每人 300 元的 | 符合一次性奖励兑现条件的对象(家庭),按夫妇每人 300 元的 | 凡申请我县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必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 14 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享受了荣昌县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国家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的人员除外。 | 本人申报-村级审核-镇街审核-区级审核-财政审核-银行发放 | 当年9月前 | 一卡通 | 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23-67706707;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23-46769625 | 023-46769649(派驻纪检监察组) 023-46769625 (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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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 | 渝卫家庭发(2015)66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 从 2015 年起,给予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 5000 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 | 从 2015 年起,给予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 5000 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 | 纳入国家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 本人申报-村级审核-镇街审核-区级审核-财政审核-银行发放 | 当年3月和9月前 | 一卡通 | 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23-67706707;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23-46769625 | 023-46769649(派驻纪检监察组) 023-46769625 (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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