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说明
我委于2023年4月11日对李卫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荣卫医罚〔2023〕3号)已依法送达。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渝0153行审2号)裁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荣卫医罚〔2023〕3号)。我委将依照法律法规,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说明。
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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