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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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荣昌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旅委发〔20203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荣昌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我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荣昌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根据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认定工作,由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认定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从艺时间不得少于5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申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区文化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学艺时间、从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十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印发申报文件通知到各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相关行业协会,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提出推荐人选和初步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区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程序、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区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该在收到异议之日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等;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提交本人开展保护、传承等活动情况的报告;

(六)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本人与保护、传承工作相关的重大变故等情况。

第十九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所在地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区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三)利用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的平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活动;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和标准,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考核和评估,由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具体实施并形成评估报告。代表性传承人同时为国家级、市级的,其考核和评估按照相应的要求组织开展。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培养传承人、制作影像、编撰图书、收集实物等方式,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全面保护,完整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区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四)经评估不合格,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代表性传承人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组织走访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及时了解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等动态情况。

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传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将其传承工作情况报区文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报告区文化主管部门;传承人同时为市级以上级别的,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文化主管部门,并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荣昌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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