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业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区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全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负责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设置全区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优秀运动队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指导各镇街体育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区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区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七)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八)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指导体育科技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发展体育教育,制定并实施体育培训规划。
(九)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执法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十二)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区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负责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本区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配合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开展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职责。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六)负责全区世界文化遗产(含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区大型文化、旅游、体育等对外及对港澳台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参加、承办国际、国内体育竞赛活动。
(十八)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九)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作为党的喉舌作用,区文化旅游委加挂区广播电视局牌子。调整后,区文化旅游委挂区广播电视局、区文物局、区体育局牌子。
区文化旅游委(区广播电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广播电视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一)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定全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负责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全区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制定全区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全区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指导、协调、推动全区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全区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督全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七)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九)组织制定全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开展广播电视交流与合作,协调推进全区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全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