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烈士公祭办法》新增5条,共计23条,主要针对六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工作职责,填补制度空白,方便各地执行。
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烈士公祭活动适用本办法,调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进一步压实了责任。
二是细化公祭仪式内容。结合各地实际并参照烈士纪念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细化了公祭仪式仪程、着装、默哀、瞻仰等具体细节,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是明确礼兵安排。明确参加烈士公祭活动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由组织活动的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有关部门负责安排。
四是强调发挥公祭活动对青少年的教育作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以适当方式参加烈士公祭,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五是规范群众性纪念缅怀活动。明确单位、个人开展纪念活动应当文明有序,并接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管理,为公民个人或有关单位组织纪念缅怀烈士活动提供了原则性指引。
六是指导境外祭扫纪念活动,明确驻外使领馆组织开展烈士公祭等活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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