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待措施主要有八项。
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
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歧视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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