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法定依据 |
1 |
对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九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
2 |
对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提供政策支持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稳定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经营活动的,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当地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烈士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为烈士遗属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提供优待服务,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遗属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先优惠服务,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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