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二) 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和规范全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 实,查处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承办统计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对涉外调查事务、民间统计进行监督管理。
(三)管理和指导各镇街、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协调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依法对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及专项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区和各镇街的地区生产总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
(六)组织实施全区一、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
(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建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区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 组织实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方面的工作,加强动态监测和决策咨询服务;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和环境等情况进 行统计分 析、统计预警和统计监督;参与研究制定、完善全区经济效益、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各种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考核;参与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数据库;组织制定全区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镇街、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及统计网络建设。
(十)协助各镇街管理镇街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促进全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等工作。
(十一)组织管理我区社会经济调查队;指导区内中央、市属单位的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合作交流。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