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期间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1〕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精神,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9月6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商务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渝财预〔2021〕43号)和《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16〕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安排,采取组织申报的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通过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其他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严谨、行为规范、高效透明、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根据管理级次,项目分为市本级项目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市本级项目是指未经过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直接评审后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对区县补助项目是指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评审后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根据项目确定时的状态,项目分为事前支持类项目和事后支持类项目。事前支持类项目是指项目确定时尚未实施完毕,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事后支持类项目指在项目确定时已实施完毕、经评审达到资金拨付条件,无需组织验收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评审和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根据委托参与项目评审、咨询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商务委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制度,加强政策宣传。
(二)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并结合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年度中预算调整事项。
(三)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评审、批准、调整、终止和撤销,下达项目计划,评估预拨资金风险,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
(四)做好市本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项目的验收和绩效管理。
(五)指导、督促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管理,抽查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验收情况。
(六)拨付市本级项目补助资金,配合市财政局下达市对区县补助项目资金。
(七)根据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八)做好市本级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九)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开展当地项目储备、申报、初审、上报工作,按要求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二)组织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评审、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
(三)积极配合市商务委组织开展的项目验收抽查、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根据市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和市商务委下达的项目计划,按规定将市对区县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对区县补助项目存在调整、终止、撤销等情况时,主动向市商务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
(五)做好市对区县补助项目和区县切块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资料,承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二)承担事前支持类项目的,按照项目计划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
(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配合做好评审、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验收、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四)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数据报表等,开展绩效自评,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五)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因故需要调整、终止、撤销项目的,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配合做好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
(六)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十条 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市商务委根据国家和全市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产业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按照公开征集、严格审核、分类入库、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的分析研判,建立市级重点项目储备库,并指导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重点项目储备库。对事前支持类项目,原则上项目储备库建设应作为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行政职能和促进商务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具有实施条件的项目。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如节庆论坛会展活动、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对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支出、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可以预见并必须安排的项目,应优先储备入库。
第十三条 对市级重点项目储备库,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发布项目储备征集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入库申报。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应优先考虑。区县重点项目储备库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建立。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会同项目主管处室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编制年度重点项目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按程序审定后在预算范围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通知),明确支持事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经办部门和咨询服务方式等内容,经审定后由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承诺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属于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属于市本级项目的,直接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属地内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申报单位的资质、能力、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方式应在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予以明确。项目申报资料原则上应通过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电子档(需加盖公章的资料应扫描后上传),对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申报资料难以扫描上传等情况,可以提交纸质件。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行政服务大厅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运用委托评审、专家评审、自主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
(一)委托评审。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等有关规定,对项目作出公正、科学的评价。
(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项目的所属行业、发展方向、技术特点、专业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等,原则上应从市商务委评审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展评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处室1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作为专家参与评审。专家库无相应类别的专家以及符合要求的专家人数不足时,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报请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自行选定相应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自主评审。项目评审原则上应采取委托评审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展自主评审的,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报请业务分管委领导审签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审机构。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按规定及程序选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委托内容。市商务委与项目评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履行期限和相关责任等。
(三)移交项目资料。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或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将项目资料移交给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委托评审机构将项目资料移交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保管。
(四)开展项目评审。委托评审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开展项目评审,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五)出具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机构和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协商后,出具最终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审专家。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提交项目评审专家使用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选取项目评审专家。
(二)准备评审资料。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将项目资料移交给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保管,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准备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指标及计分表等评审资料。
(三)召开预备会议。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主持专家评审预备会议,会议主要完成如下事项:
1.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确定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2.宣布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
3.介绍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和工作进程。
4.民主推荐1名专家为评审专家组长。
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专家人数不足的,项目主管处室应当依法依规补足后继续评审。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项目主管处室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评审文件和资料,依法依规重新组建评审专家组后进行评审。
(四)专家评审。由评审专家组长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流程如下:
1.熟悉评审内容、指标和计分表。
2.审阅所有评审项目。
3.按照评审内容、指标对项目逐一打分,并提交计分表。
4.根据每位专家打分情况,计算项目的综合得分,并提交专家组综合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采用委托和专家评审方式的,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根据其负责的项目类型和特点,结合实际确定评审指标。可参考使用以下指标:
(一)业务指标。主要反映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可设置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
(二)投入指标。主要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可设置资金投入规模、资金来源等指标。
(三)创新指标。主要反映项目的创新成果,可设置商业模式的创新、获得发明专利、制定技术标准等指标。
(四)效益指标。主要反映项目对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影响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可设置提供就业岗位、税收贡献等指标。
(五)财务指标。主要反映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可设置项目运营成本、盈利状况、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指标。
(六)满意度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可设置服务对象满意度、投诉人次等指标。
第二十四条 自主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审方案。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形成自主评审方案,报请业务分管委领导审定。
(二)开展自主评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按审定方案准备项目资料,实施自主评审。
(三)出具评审意见。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评审后出具最终评审意见。
第七章 项目确定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规定提出项目计划,在统筹当年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事前支持类项目,经评估可如期完成的,可视项目进度情况拨付支持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清算。
第二十六条 对事前支持类项目,项目确定时应设置绩效指标,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对建设投资项目,其有效投资额为必设指标。对事后支持类项目,项目确定时应提交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拟支持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牵头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项目确定后,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下达项目计划,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配合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对事前支持类项目,项目计划中应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应包含投资额、建设数量等定量指标)、项目建设时间、绩效指标等。项目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八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事前支持类,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报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对事后支持类项目,项目确定时即视同项目实施完成。
第三十条 项目计划下达的实施内容、绩效指标等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申报途径向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如项目承担单位不予配合,则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提交申请。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又未主动提交书面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对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按规定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项目的调整、终止和撤销,由市商务委按规定办理;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调整、终止和撤销,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呈报书面意见,根据市商务委书面批复执行。市商务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调整。一是实质性调整,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变更或调整较大(调整后有效投资/费用金额低于原申报金额的75%、应支持金额较原批复金额调整50万元(含)以上的)等相关情况。实质性调整应提请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履行调整程序,重新下达项目计划,需重新下达资金预算的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二是非实质性调整,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提出调整建议,报请业务分管委领导审签确认后予以调整。调整后拟支持资金少于已拨资金的,按规定收回超出资金。
(二)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已使用支持资金,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适用于项目终止程序。一是确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项目终止,但已使用部分支持资金的,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提出终止建议,提请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终止,收回未使用的资金。二是因其他情况导致项目终止的,按规定全额追缴已拨付资金。
(三)项目撤销。项目承担单位未使用预拨资金,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适用于项目撤销程序。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提出撤销建议,会商财务审计处,报请业务、财务分管委领导共同审签确认后予以撤销,已经拨付的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三条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好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资金拨付等相关资料,实现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应按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档案归档和移交保管工作。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事前支持类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的提交验收申请。属于市本级项目的,由市商务委负责验收;属于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商务委。项目承担单位超过应完成时间90天仍未提交验收申请书的,按项目终止、撤销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事前支持类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经费决算报告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原则上支持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来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组一般由单数人员组成。市本级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组织实施。市对区县补助项目验收工作,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由项目验收组对照项目计划开展评估。
(一)合格。项目投资额、建设数量等定量指标完成项目计划的75%(含)以上,且通过项目验收组验收的,为合格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完成比例拨付支持资金。
(二)不合格。项目投资额、建设数量等定量指标完成项目计划的75%以下,或未通过项目验收组验收的,为不合格项目,已经预拨的资金按规定全额收回。
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委应对市对区县补助项目验收情况开展抽查。同一支持事项抽查比例不低于10%,其中,支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全部抽查。市商务委抽查验收结论和区县验收结论不一致的,以市商务委抽查验收结论为准,涉及到资金收回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予配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的,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暂缓拨付支持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四十条 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与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或专家串通,编造虚假项目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有失公正的,评估评审意见无效。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取消项目评审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包括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等,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茧丝绸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4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修订。市商务委印发的《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 》(渝商务〔2019〕502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