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为保障市商务委履行职能所需而设立的一般性项目经费。
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市统筹用于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商务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具体管理专项资金;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汇总、申报和执行,及时拨付市本级项目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二)负责配合市商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四)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区内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具体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辖区内项目资金,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内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按规定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配合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负责根据市财政局的资金下达文件和市商务委的项目通知等,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和资金收回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引导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生活服务、电子商务、会展、茧丝绸等商贸行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支持商贸行业助力乡村振兴。
(二)支持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和新经济增长点,支持培育引进优质消费品牌和商业运营主体,支持各类消费载体提质建设和示范创建,支持开展消费促进和诚信经营活动。
(三)推进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市场应急保供、重要物资储备和疫情防控。
(四)引导进出口协同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培育对外贸易发展新业态新动能,提升对外贸易数字化水平,构建绿色对外贸易体系,推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五)引导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强化对外开放平台功能,提升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水平,推动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
(六)引导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推进贸易投资提质增效,促进外向型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七)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八)引导完善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政银保合作,强化统计监测、宣传培训、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法律服务、风险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营商环境优化。
(九)国家有关部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商务发展的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试点示范区域,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市商务委按照专项资金控制数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经委内重点评审及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并按市财政局批复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强化预算约束,新增预算项目或资金分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提请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管理级次,专项资金分为市本级资金和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
市本级资金是指由市商务委组织申报、评审或分配后直接拨付至实施单位的资金。
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市对区县补助资金和切块资金。市对区县补助资金是指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组织评审后将预算下达给区县拨付实施单位的资金。切块资金是指市商务委按因素法切块至区县,由区县自主安排使用的资金。
第十三条 根据市商务委重点专项资金预算公开评审结果,市财政局会商市商务委将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提前下达至各区县。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细化到具体项目,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在年初细化分配的,市商务委应尽早制定专项资金细化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对于在当年6月30日前仍未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市财政局将收回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项目法分配采用奖励、补助、贴息、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预算规模、工作完成情况、绩效情况以及其他因素进行测算和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市商务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和审核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制度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专项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本级资金在市财政局预算下达后,由市商务委相关业务处室发起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申请,会签财务审计处,呈分管业务的委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签同意后直接拨付至实施单位指定账户。
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由区县商务、财政部门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资金文件和市商务委下达的项目通知,做好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工作。市商务委及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补助到项目,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申报主体,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禁止性补贴;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装修等开支;不得用于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单位应按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做好资金清算、退回等工作。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委及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及区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全过程管理,专项资金下达前设置绩效指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实施完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考核,预算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委机关年度考核中统筹考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委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是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规范性等。
第二十四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政纪律,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挪用等行为,将按规定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向、支持标准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时效性。专项资金中涉及项目管理事项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渝商务发〔2022〕8号)执行,按规定履行申报、公示、确认、验收等相关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包括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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