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和《2021年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渝环函〔2021〕340号)文件要求,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代拟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0月08日前将反馈意见反馈至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1905办公室。
(联系人:刘老师,电子邮箱:459520672@qq.com,联系电话:023-46734280)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8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和《2021年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渝环函〔2021〕340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我区实际,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管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调整后范围
城区中心区域:北部扩至黄金大道,东北部扩至玉带路,东部至明珠路,南部至万福路,西北部至拓新香国城,西部至碧水西城,调整后总面积约24平方公里,比2020年增加面积3.2平方公里。涉及镇街及社区:昌元街道(玉屏社区、桂花社区、白象社区、海棠社区),昌州街道(宝城寺社区、黄金坡社区、杜家坝社区、板桥社区、海螺社区、油栎社区)。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二)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燃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经信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荣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荣昌府通〔2020〕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1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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