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开银:
公民身份号码:51022**********0318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老山沟*号*
违法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万福路*号*幢
2025年1月2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对镁晶建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镁晶建筑防火阻燃板生产加工改扩建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对生活污水中的B0D5和SS开展监测,在验收监测项目缺项的情况下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主验收),该行为已构成了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事实,依法应予处罚。张开银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也应为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1-7证明镁晶建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在验收监测项目缺项的情况下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主验收),张开银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据8-10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证据11证明镁晶建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重新进行了自主验收监测,经重庆吉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月出具的《镁晶建筑防火阻燃板生产加工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改正版)》废水监测结果表明,其所排生活污水中的B0D5和SS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张开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张开银系初次违法,镁晶建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通过的自主验收监测中,缺项的项目为生活污水中的B0D5和SS,不是防火阻燃板生产加工改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因子,且在被责令改正后就立即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重新进行了自主验收监测(B0D5和SS均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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