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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5-00075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5〕1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5〕10号
日期: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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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453028554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观胜镇金岩村*组

法定代表人:赵*火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1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隧道窑排气筒废气进行了监测,根据该监测站2024年12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65号)监测结论显示: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隧道窑排气筒排放废气颗粒物超标2.8倍,该行为已构成了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4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1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年12月18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工业窑炉)监测原始记录(表一)》复印件。
  5.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监测原始记录(表二)》复印件。
  6. 《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65号)。
  7.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复印件。

证据1-7证明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2024年12月18日隧道窑排气筒排放废气颗粒物超标。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8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 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9-10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 2025年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1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已于2024年12月24日起停产,并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养,预计停产至2025年2月中下旬。

  1.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4年12月27日和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4〕4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5〕2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已停产并进行废气处理设施的升级维护,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六)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相关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叁拾柒万肆仟捌佰贰拾壹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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