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42889101M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园区五支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0月2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总排放口废水进行了监测,根据该监测站2024年10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27号)监测结论显示: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总排放口废水总磷超标1.0倍,该行为已构成了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25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2024年10月25日《污水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
5.2024年10月29日《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27号)。
6.《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5日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总磷超标。
7.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8.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8-9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0.2024年12月4日《检测报告》(佳熠环(检)字〔2024〕第WT748号)。
证据10证明经重庆佳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表明,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4年10月31日和2024年12月2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4〕3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4〕22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2月27日,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举行听证,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14日组织了听证会,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如下:1.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监)字[2024]第D127号),监测总排放口废水总磷超标1.0倍。这应该是我司工作人员工作大意,更大可能是设备故障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法排污。2.在此次总磷超标事故发生前,我司一直严格把控生产与环保环节,积极履行环保责任,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各类污染物。3.此次总磷超标事故发生之后,我司启动应急整改方案,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4.本案监测采样只采了一次,不符合要求。5.当下企业举步维艰,看在我司认错态度诚恳,整改积极,认真配合的情分上,恳请贵局免予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根据《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6.2“在任何情况下,混装制剂类制药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91.1-2019)6.3.22:“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如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日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污染物种类有明显变化的,应在排放周期内增加采样频次。雨水排放口有明显水流动时,可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水样。”的规定,本案中在《污水采样原始记录》中载明了“采样当日,废水排放持续时间不足2小时。”即该公司的废水排放时间不符合采样3次的条件,可以适用一次采样。因此,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监)字[2024]第D127号)有效。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免予处罚的请求我局不予采纳。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经检测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贰拾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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