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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5-00050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5〕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5〕7号
日期: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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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UG0X01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号

法定代表人:贺*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0月22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玻璃熔窑(非纯氧燃烧)废气进行了监测,根据该监测站2024年10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26号)监测结论显示: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玻璃熔窑(非纯氧燃烧)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6.5倍,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2.1倍,该行为已构成了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22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MH3300型数据报表》复印件。

5.《MH3200型 紫外烟气检测历史数据》复印件。

6.《空气和废气采样交接原始记录》复印件。

7.《现场监测示意图》复印件。

8.《监测情况说明》复印件。

9.《烟尘烟气测试仪器流量校正(校准)记录表》复印件。

10.《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氮氧化物)监测原始记录(表二)》复印件。

11.《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监测原始记录(表二)》复印件。

12.《低浓度颗粒物滤膜称量原始记录表》复印件。

13.《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26号)。

1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复印件。

证据1-14证明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2日玻璃熔窑排放的废气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均超标。

15.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5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6.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7.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6-17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8.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9.2024年12月20日《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FA24121502)。

证据18-19证明经重庆渝法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论显示,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废气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均值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2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20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4年10月29日和2024年12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4〕3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4〕25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2月31日,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举行听证,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15日组织了听证会,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如下:1.我公司认识到存在维护设备不到位的情况,但并未故意超标排放,所有烟气都经过处理才排放,实在是无心之过。2.在接到废气监测超标的通知后,我们积极整改,在修补完漏洞后,重新找第三方检测并拿到合格报告,为了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我公司重新构建新管道,再加装了一套环保设备。3.但因公司经营困难,恳请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查认为: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免予处罚的请求我局不予采纳。但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检测废气已达标排放。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叁万肆仟贰佰捌拾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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