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兴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7K5Q5H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创新大道*号(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张*皇
2024年11月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华兴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玻璃熔窑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根据该监测站2024年11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36号)监测结论显示:重庆华兴玻璃有限公司废气二氧化硫超标0.5倍,该行为已构成了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1月8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2024年11月8日《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工业窑炉)监测原始记录(表一)》复印件。
5.2024年11月11日《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监测原始记录(表二)》复印件。
6.2024年11月12日《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36号)。
7.《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复印件。
证据1-7证明重庆华兴玻璃有限公司2024年11月8日玻璃熔窑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超标。
8.重庆华兴玻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8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9.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重庆华兴玻璃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9-10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1.2024年12月12日《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64号)。
证据11证明经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论显示,重庆华兴玻璃有限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值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华兴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华兴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其中载明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400mg/Nm³。2024年7月,该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仍显示为400mg/Nm³。2024年12月,该公司再次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变更,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中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100mg/Nm³作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以上事实证明,重庆华兴玻璃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小,事后也积极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履行了排污企业职责。
根据《重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基本原则】第一款“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重庆华兴玻璃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立即改正,且及时变更了排污许可信息并执行新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