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镁晶建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RJ6J0M
营业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万福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董*勇
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收到交办的镁晶建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举报线索。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镁晶建筑防火阻燃板生产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对生活污水COD、BOD5、SS、NH3-N开展验收监测,但该公司委托重庆智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镁晶建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镁晶建筑防火阻燃板生产加工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渝智海字(2023)第HJ319号)中未对BOD5和SS开展监测,在验收监测项目缺项的情况下依然通过自主验收,该行为已构成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1月2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5年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节选复印件;
5.《镁晶建筑防火阻燃板生产加工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
6.《重庆智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测报告》(渝智海字(2023)第HJ319号)
证据1-6证明镁晶建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在验收监测报告缺项的情况下通过自主验收,已构成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为镁晶建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8.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
证据8-9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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