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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5-00040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4〕4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荣环责改字〔2024〕43号
日期: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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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965713450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许家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古*兵


2024年12月23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并在荣昌区政府官网进行了公示。通知明确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间从2024年12月24日09时至12月27日23时,要求预警期间砖瓦企业全面停止生产作业。2024年12月2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隧道窑内正在烧制砖坯,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视听资料;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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