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453028554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观胜镇金岩村*组
法定代表人:赵*火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同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隧道窑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进行了监督监测。根据2024年12月23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65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2.8倍。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2月18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1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65号);
5.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监测原始记录复印件;
6.《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打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荣昌区观胜砖厂。
8.被检查人、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
证据8-9证明被检查人、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查找超标原因并立即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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