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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289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4〕3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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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利美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CD5F5N94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洗布潭村*组**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黄*莉  

2024年11月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豫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重庆利美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排放口进行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性监测。河南豫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YQCQRC2024110704和HNYQCQRC2024110705),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出厂编号为:BXA19016326和Q180770656H的两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光吸收系数检验不合格。以上行为已构成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1月7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1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

4.河南豫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YQCQRC2024110704和HNYQCQRC2024110705);

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YQCQRC2024110704和HNYQCQRC2024110705)送达回证。

证据1-5证明重庆利美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利美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8.授权委托书

证据8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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