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鸿利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DHBW6YXW
营业场所:重庆市荣昌区灵方大道**号(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梅*亮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鸿利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擅自开工新建金属电镀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该行为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2月11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12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
证据1-4证明重庆鸿利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4年6月擅自开工新建金属电镀生产线建设项目。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鸿利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6.被询问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7.《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证据7证明重庆鸿利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金属电镀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后才能继续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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