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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287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4〕3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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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7280R

营业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杜家坝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军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对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与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锰渣综合利用合同》,并于2024年4月11日-2024年7月2日向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转运工业固体废物(锰渣)12096.89吨。经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核实,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锰渣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该行为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1月26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1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锰渣综合利用合同》;

证据1-5证明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不具备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锰渣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锰渣综合利用合同》,该行为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2〕87号复印件;

7.2024年11月1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8.《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问题线索的函》;

证据6-8证明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锰渣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9.《2024年昌元化工锰渣产/处统计表》;

证据9证明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转运工业固体废物(锰渣)12096.89吨;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1.《授权委托书》;

12.被询问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2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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