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614T552F
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滨南路东段**号
经营者:李*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9月11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委托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餐饮店的油烟废气进行了监测,根据其2024年9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4〕第WT09051号)监测结论显示: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的油烟排放浓度为1.9mg/m3,不符合《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表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该行为已构成了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油烟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1-7证明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2024年9月11日排放的油烟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证据8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证据9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证据10证明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油烟排放浓度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2024年9月30日和2024年11月20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4〕2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4〕19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未申请举行听证,但进行了书面陈述,其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如下: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恳请免予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油烟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免予处罚的请求我局不予认可。但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餐饮店事后态度端正,立即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经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论显示其油烟排放浓度已达标。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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