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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274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4〕3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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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渝荣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4097123A

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工业园区板桥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华

 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渝荣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河南豫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3台叉车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根据河南豫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YQCQRC2024110502、报告编号:HNYQCQRC2024110503)检测结果显示:环保编码为3-N2371425和X-N2303011的两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烟度不合格,该行为已构成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1月5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1月7日河南豫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YQCQRC2024110502、报告编号:HNYQCQRC2024110503);

5.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节选复印件;

证据1-5证明重庆渝荣玻璃有限公司的两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烟度不合格,已构成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渝荣玻璃有限公司。

7.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

证据7-8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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