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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271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4〕3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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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42889101M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园区五支路*

法定代表人*

202410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总排口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10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27号)监测结论显示,该公司总排口废水:总磷超标1.0倍,该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0月25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27号)监测结论显示,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5日总排口废水:总磷超标1.0倍;

5.《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节选复印件;

证据1-5证明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5日总排口废水:总磷超标1.0倍。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7.被询问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

证据7-8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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