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UG0X01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升路*号
法定代表人:贺*东
2024年10月22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玻璃熔窑废气(氮氧化物、颗粒物)进行监督监测。根据《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26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玻璃熔窑废气排放浓度超过《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6.5倍,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2.1倍。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0月22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第D126号);
5.《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打印件。
证据1-5证明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多汇多利实业有限公司。
7.被检查人、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
证据7-8证明被检查人、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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