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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268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4〕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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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7990720J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车间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印刷车间未完全密闭,该车间三个进出口均无大门,部分窗户未关闭,且车间窗户上设置的排风扇正在运行,印刷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通过排风扇直接排入至外环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6《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2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2024年8月26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5.《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内容复印件。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26597990720J001X)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印刷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但其印刷车间未密闭生产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8.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8-9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0.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印刷车间的三个进出口已安装了密封帘,窗户关闭,设置在车间窗户上的排风扇已拆除,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4年9月3日和2024年10月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4〕2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418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执法人员2024年9月12日复查核实,该公司事后立即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相关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荣昌区耀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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